刑法理論中有壹個術語叫“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及相關事實有誤解。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有兩種: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
法律理解上的錯誤有三種:1和“想象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是犯罪。2.《想象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沒有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犯罪。3.罪犯誤解了指控和他罪行的嚴重性。
其實主要的認知錯誤有:1。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的預期對象與實際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2.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與行為人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性質上相同(屬於同壹構成要件)。3.手段錯誤是指行為人濫用犯罪手段。比如A想用毒藥殺死張三,卻因為認錯而誤服了壹種無毒的藥物(手段不能未遂)。4.行為偏差又稱目標打擊誤差、打擊誤差,是指行為人預期打擊目標與實際打擊目標之間的不壹致。5.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情況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