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與本單位工會達成協議後,可以延期壹個月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2.但是,應當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單位沒有主管部門的,可以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