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索賠。
2.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
3.代位求償的金額以支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代位求償的條件是被保險人已經收到保險人賠償的保險金,事故的發生是因為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了損害,所以保險人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第三人追償賠償範圍內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補充
其次,代位追償需要的具體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身份證明、相關醫療及損失證明。這些文件需要受害人提供給保險公司審核,受害人還需要簽署委托書,將其代位求償權委托給保險公司辦理。
另外,對於車輛保險,只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代位求償權的條款,受害人才能享有代位求償權。這意味著,如果車輛保險合同中不涉及代位求償權,受害人將無法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問題。
總之,代位權是壹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