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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審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第壹審民事案件壹般由基層法院管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若幹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不變原則。具體內容如下:1。因雙方或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請求全面履行合同的,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訴訟請求的具體數額確定訴訟標的的數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索賠要求增加訴訟標的額,導致訴訟標的額超過管轄法院級別的,壹般不再變更。但是,除非當事人故意規避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按照分級管轄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下級人民法院不得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二)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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