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