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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中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通過決定,指定下級行政機關對某項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這通常是因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管轄權有爭議,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行使管轄權,在上級機關確定由誰管轄之前。根據行政處罰法,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同時報請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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