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則;
2.平等原則;
3.自願原則;
4.等價補償原則;
5.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6.訂立貨運合同時應遵循的其他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25條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運輸的必要情況。
第826條
凡運輸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文件。
第827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第832條
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丟失負責。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