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對外投資不得成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投資者。
這裏的“不作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投資人”是指不作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因此,根據《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公司(包括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時,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所有公司均可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者。
(二)公司章程規定投資總額和單個投資金額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第五十八條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