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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嚴重違反鑒定程序的行為?

法律分析

1,鑒定人或鑒定機構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2.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註冊的;3.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拒絕出庭作證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規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使原鑒定結論無效或者司法鑒定機構自行撤銷違法鑒定結論。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斷鑒定過程和結果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鑒定主體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合法;評估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和標準組合方法;鑒定結果合法性的五個方面。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壹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第四十條委托人詢問鑒定過程和意見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予以說明或者解釋。第四十壹條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補正: (壹)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二)簽名、印章或者編號不符合生產要求的;(3)書面表達有瑕疵或者拼寫錯誤,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更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上作出,並至少有壹名司法鑒定人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書面補充材料。司法鑒定意見的更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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