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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我國是指當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參加原審案件的審理,但原審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損害了其民事權益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審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中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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