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是指與善意第三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法律後果,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由於自己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權的表象。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壹種廣義的無權代理。如果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的追認,就會對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禁止反言的情況下,規定由委托人承擔禁止反言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加強代理制度的公信力。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在壹定事實的基礎上,認為或者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並在此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3.主觀上相對人是善意的,沒有過錯。既然屬於無權代理人,就應該允許無權代理人承擔後果。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即使在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有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代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