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轉民事:公安、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的,可以就經濟糾紛或者賠償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辦案機關認定不存在犯罪事實,駁回案件,當事人之間仍有爭議的,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事程序。或者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依照其他法律免除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報請上級領導審批後寫出刑事和解後撤銷案件的報告。

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於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駁回起訴。決定撤銷的案件,應當制作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提交檢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

  • 上一篇:《民法典》關於違法建築處理的新規定
  • 下一篇:名言四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