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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判決生效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壹審判決的效力是非常明確的。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上訴期在15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不清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民事訴訟法只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即人民法院在開庭後另擇日期宣布判決的,在宣判後立即發布判決書。”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原因,法院不壹定安排專門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向其送達。這樣判決書上的日期和送達日期就不壹樣了,當事人不能同時在判決書上簽字。

法律沒有規定從雙方交付之日起生效,或者從最後壹人交付之日起生效。因為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有壹個模糊點。"

我國法律目前只規定二審判決生效,沒有具體生效時間。那麽,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1,二審判決於作出之日生效;2.二審判決將於宣判之日生效;3.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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