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四類: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行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
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含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即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含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沒有這種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2.內容完整、意思不完整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如果壹個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向外界表達其內在意思,而不是向外界表達,則該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為實質行為和形式行為的,除上述要件外,還必須具備特殊要件:實質行為還必須是實物交付,必須滿足形式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既壹致又不壹致。有兩種不同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處於同壹時間點。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立即生效;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時發生的。有三種情況:
(1)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核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必須辦理核準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
(二)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有約定的,只有達到約定的生效條件,該法律行為才發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條件和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附條件成就或附期限到來時才能生效,其成立與生效不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