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
(1),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3)絕對無效:絕對沒有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予以糾正。
2.可撤銷的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經發生效力。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終局的、有效的,不能再次撤銷;但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當由撤銷權人作出,人民法院不主動介入;但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自願宣布無效。
(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選擇權(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但壹旦被依法撤銷,則開始無效;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行使有期限,但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沒有期限。
3.有效性有待確定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成立時尚未發生效力,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人拒絕追認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4.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生效條件的,為“不生效”;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壹旦滿足生效要件,就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