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上訴,申訴檢察部門或者監獄初步審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隨案卷移送檢察部門審查。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後,檢察部門將出庭支持抗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