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狹義的法律: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成文和不成文法。
法律的本質特征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護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
第二,法律的特征
普遍性:法律規範具有壹般繪畫的約束力
確定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是明確的。
形式理性:法律規範的確立、表達和適用符合社會成員正常的理性水平和行為能力,能夠被社會成員理解和實踐。
民族主義: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律是由國家創立的社會規範。國家法的制定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制定;第二是認可度。
強制性:法律的強制性不同於其他規範,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
合法性:無論法律的具體形式是什麽,它總是追求在其創造者眼中是合法的、符合正義的目標,追求形式上的正義。
階級傾向: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傾向於確認、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目標和價值觀。
第三,法律的本質
國家: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正式行為規範。
階級性: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通過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將統治階級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是階級的整體意誌,* * *共同意誌或根本意誌。
物質約束:法律的內容和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最終是由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的本質最終體現在法律的物質約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