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主流的“鬼屋”定義,是指在壹定時期內,自殺或殺人等人為因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鬼屋”的成立應該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壹,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人們的主觀想象。比如歷史原因流傳的所謂“鬼屋”,不能簡單認定為“鬼屋”。第二,屋內人員死亡的事實必須是人為因素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稱的“暴死”。這樣就排除了正常的肉體死亡,比如出生死亡;因房屋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而死亡的房屋。
購房者在得知自己買了“鬼屋”後,壹般會主張退房。法院受理的“鬼屋”買賣糾紛主要是買受人要求解除或解除合同,而出賣人以“鬼屋”為由要求收回房屋,如果買受人拒絕退房,則很難得到支持。
在不明真相購買“鬼屋”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追回購房款;也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騰退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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