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團組織建設,支持、規範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基層團組織和農村社會組織團結、聯系、服務群眾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和人民調解宣傳教育,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農村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完善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運輸、消防等安全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