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發揮基層組織在組織農村社會組織中的作用。

發揮基層組織在組織農村社會組織中的作用。

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治理中不可忽視、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中國的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是推動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它們具有政府和營利性組織所不具備的非行政性、非營利性、自願性和公益性等獨特屬性。他們在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調解公民矛盾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充分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壹是有利於彌補國家權力組織治理的資源不足,激發社會活力;二是有利於發揚基層民主,改變社會治理方式,豐富社會治理手段;三是有利於及時有效回應社會關切,滿足群眾需求;四是有利於推進社會源頭治理,實現社會治理專業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團組織建設,支持、規範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基層團組織和農村社會組織團結、聯系、服務群眾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和人民調解宣傳教育,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農村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完善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運輸、消防等安全管理職責。

  • 上一篇:俄羅斯的商業健康保險
  • 下一篇:法家的創始人是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