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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旅遊消費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為了我們的人身財產安全,盡量不要走極端,不要和景區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妳可以適當地問負責人妳是否可以不購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麽註意留下證據,比如拍照或者錄音。當然,手機錄音錄像是不能公開的。如果實在不行,保留購物小票。切記,壹定要保留購物證據,購物後才能舉報或反應。

法律依據:NPC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五十六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修改為“除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壹項修改為:“(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增加壹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消費者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利的”。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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