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無論是城管部門還是交管部門收取路邊停車費,都存在法律依據不明確的問題。
我國《立法法》規定,財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行設定財政收入項目。
目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法律要求路邊停車收費。按照“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無論是城管部門還是交管部門收取路邊停車費,都存在法律依據不明確的問題,難免讓人懷疑其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輛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