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是不認同安樂死是對安樂死的恐懼,因為妳永遠想象不到人性有多黑暗。醫院裏為了壹張死亡證明而行騙的例子很多。其實這個人不是自然死亡,但是只要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搶救無效,也就是這個人有了合法的死亡渠道。如果社會上壹個活生生的人突然死亡,會被送到醫院鑒定。原因是什麽?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後才能火化,否則視為刑事案件。
安樂死必須是有限制的,因為什麽樣的人可以由醫院來檢查,家屬必須同意,必須有第三方機構來監督。真的可以監控這個東西的合理性,認為病人真的需要用這個方法,家屬和醫院的意見都是同意的。如果被這樣的第三方機構判定為合理,那麽這個方法是可以使用的,但是涉及的成本太大。如何保證對第三方機構的公平公正?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關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亞於法院。
外國已經同意這個事情了,因為外國的法律和我們的不壹樣。歐美法系和我們的法律思想可能不壹樣,更追求自由平等人權。但是我們更喜歡公平和正義。我們在歷史上有自己的法律。雖然他們逐漸接近西方的法律,但他們在許多方面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