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可以證明雙方離婚。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離婚證的壹種。
法律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離婚訴訟需準備的材料: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或戶口本、離婚訴狀、原告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夫妻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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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