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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的錢不還有什麽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674條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民法典》第675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678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可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民法》第679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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