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糾紛案件能持續多久?

民事糾紛案件能持續多久?

民事糾紛案件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訴訟時效超過20年的,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當延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法院會做出判決。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被依法暫時中止的情形,自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也稱訴訟時效中止。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規訓性),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 上一篇:外出進行家庭健康監測是否違法?
  • 下一篇:企業的法律風險部壹般是做什麽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