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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什麽意思?

判例法是指某壹法院的判決書或某壹法院法官的判決書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或規則,作為先例對其他法院乃至本法院今後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判例法的基礎是“遵循先例”原則,其創造是通過法官的司法活動來實現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

成文法又稱成文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具體的、系統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對稱。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規範性文件形式表述的法律。我國的普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成文法。成文法的最高和最完美的形式是法典。判例法的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件中總結出法律原則,並巧妙地運用到後來的案件中。法律完全在現實生活中成長,保證了法律與現實的最大契合。同時,法官在適用法律方面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的獨立性得到司法系統的保障。這壹因素決定了法官在判案過程中能夠公正合法地處理案件,從而創造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先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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