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72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責任大小能夠確定的,各負相應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第173條
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174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175條
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