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客體是公私財產。
2.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3.客觀上講,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