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強調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將於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的三大核心變化是對被保險人的保護、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加強、保險服務的拓寬以及對保險業合法合規經營的更高要求。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201年8月36日。2065438+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訂)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法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
保險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