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征集服現役: (壹)撰寫、編輯、制作、出版、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問題的文章、作品、音像制品,編造、傳播帶有政治性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參與法律的。(二)因組織、參加或者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受過處罰的;(三)參加過邪教、有害氣功組織、黑社會組織的;(四)受過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以及涉嫌違法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人員;(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的。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六)與國(境)外有復雜政治背景的組織或者人員有聯系,政治上有嫌疑,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七)有涉及淫穢、暴力、非法組織標誌的紋身;(八)組織、參與、審判因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