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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繼承糾紛案

法律分析:張老漢夫婦有壹兒壹女,均已結婚買房。老兩口剩下的都住在張老漢單位改制時買的兩居室裏。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留下張老漢壹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寫下遺囑,指定兒子繼承自己的財產。2006年,張老漢被查出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對他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感到很滿意。他計劃為他的女兒寫壹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不會寫字,女兒便請律師見證並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由女兒壹人繼承。張老漢死後,子女各持壹份遺囑,發生糾紛,官司打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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