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按要求填寫《會計事項變更更正申請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到原件)
2.戶口簿(集體戶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常住戶口登記卡)和居民身份證。(應提交所有原件以供核實,同時應收到復印件)
3.相應的證書和工作證;(應提交所有原件以供核實,同時收到復印件)。
新居民身份證變更住址的,公民可以申領新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向交通不便地區發放居民身份證。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