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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應當遵循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

人民警察簡稱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則是:法定原則,使用要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原則;最小損失原則;制止違法犯罪原則;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則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該條例第7、8、9、10、11、12、13條也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作了嚴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六條。

?使用警械和武器前,人民警察應當責令在場的無關人員回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避免受傷或者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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