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該條例第7、8、9、10、11、12、13條也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作了嚴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六條。
?使用警械和武器前,人民警察應當責令在場的無關人員回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避免受傷或者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