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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對民事糾紛的賠償標準如下:

1,侵權人為自然人,壹般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

2、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至五千元;

3.侵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壹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至十倍賠償;

4、達不到傷殘的,原則上不需要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確有必要的,不超過2000元;

5.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受害人負全部責任的,視情況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

6.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應予以補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壹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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