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方法如下:
1.案件獲批後,壹般法院不會立即要求原告支付訴訟費並生成正式的案號,而是分流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2.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後,法院壹般會編訴前名稱或者對關鍵簽名提起訴訟進行統壹管理。法官或調解員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明確訴求和案件爭議焦點,有些訴前調解還會組織開庭,梳理雙方的事實和證據;
3.適用訴前調解的案件調解時間壹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再延長30日。調解不成,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4.調解成立後,訴前調解程序終結,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可以根據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的司法程序如下:
1.訴訟階段,準備訴訟所需的相關材料,撰寫訴訟文書,以書面形式如實表述故事;
2.在受理階段,法院會對索賠進行核查。符合受理標準的,法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決定立案;
3.在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會向被告發出傳票,期間可以互相出示相關證據,雙方可以進行調解;
4.開庭期間,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對此事進行調查,雙方辯論,商議直至最終宣判。
綜上所述,法院首先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如期開庭,審理此案,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