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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1.民事判決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1.該民事判決的有效期為兩年。民事判決生效後,在判決內容履行完畢前具有法律效力,但判決內容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即妳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過了兩年期限,判決的內容仍然有效,也就是勝訴的權利是存在的,就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民事判決必須由當事人申請執行?

原則上,民事判決的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啟動。但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法律效力是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為內容的法律文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被執行人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據職權,依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撤銷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絕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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