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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被告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需要法律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者失業救濟標準,或者能夠提供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證明。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是未成年人、盲、聾、啞,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形式包括咨詢、調解、刑事辯護和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和公證。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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