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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庭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是由若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回避制度,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判活動或訴訟活動。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案件外,審判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群眾和社會公開。

兩審終審制是指民事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制度。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無故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輔助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並附具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法律聲明。申請強制執行時,還必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期限為兩年。

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這裏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L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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