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法院調解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判決作出前進行。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審前調解、法院調解、送達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期間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見面的機會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應當遵守的時間和期限限制。民事調解立案需要三到六個月,雙方自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