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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是誰?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壹方被指控侵害了原告的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稱為被告。他人之間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結果有法益,參與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為第三人。以他人名義而不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雖然以個人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判決約束、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專家證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它因訴訟的不同階段和程序而異。在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原告和被告被傳喚;申請人在特別程序中被傳喚。在二審程序中,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被傳喚。在再審程序中,適用壹審程序的,稱為原告和被告;如果適用二審程序,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被傳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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