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是指由若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合議制形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案件外,審判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群眾和社會公開。
兩審終審制是指民事案件由兩個人民法院審判終結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