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再審的程序性原因主要包括證據未經質證、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未經法定傳喚缺席判決、遺漏或者超出原判決的訴訟請求、原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經撤銷和變更等。
3.主觀錯誤是指審判組織構成違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不到位,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不到位,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實施前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由現行法律確認);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