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妳反映的情況,法院有權依法提取妳母親的收入,但不應全部提取,並應為她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既然法院已經提取了妳母親的全部生活費,妳可以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他們糾正違反法律的執行行為。如果駁回,可以在收到駁回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法院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大常委會)反映,要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