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訴訟中鑒定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鑒定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關於鑒定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2、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3.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4、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上一篇:門框安裝步驟
  • 下一篇:誰有南京市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