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由地級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
作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文件。
擴展數據:
發布機構: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
中央部門和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
國家審批限額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百度百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