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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抗辯權包括什麽?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有壹定的抗辯權,即可以提出抗辯理由,以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減輕其法律責任。以下是壹些常見的民防權利:

事實抗辯:被告可以辯稱原告主張的事實不真實,並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有錯誤或者不完整。

合法抗辯:被告可以辯稱,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屬實,根據法律規定,也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可能包括法定免責條款、訴訟時效已過等等。

證據抗辯:被告可以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張,也可以反駁原告提供的證據,提供自己的證據支持自己的抗辯。

訴訟抗辯:被告可以抗辯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如超過訴訟時效、違反起訴狀的形式要求等。

第三人抗辯:被告可以主張第三人對爭議事項享有權利,或者第三人的權益受到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要求法院將第三人與被告歸為* * *或者解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權益關系。

這些辯護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得到規定和保障。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被告的辯護權利和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和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了訴訟中事實認定和證據的重要性。

這些法律規定保證了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辯護權,有權提出合法的辯護理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案件的類型和具體情況,具體的抗辯權和法律依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在具體案件中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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