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件的設定有問題。公訴人出庭公訴沒有問題,但抗訴義務缺失。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罪犯周炳坤不上訴,但是量刑過重檢察院會抗訴,否則履行責任有問題。錯案鑄成後,應該有“糾錯”的情節。如果在劇情發展上沒有體現出來,那就是更大的問題了。
第三是北京法院的判決。把案件的審理設在北京,做出這樣的判決,可能會讓人懷疑當時當地法官的素質和水平。
第四是北京的律師問題。要知道,80年代初,全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就開始恢復重建了。到1993,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制度已經完善。這位來自北京的林律師是蔡的大學同學,從事律師工作應該至少有十年了。在1993的情況下,中國的律師制度沒有改變。律師還是公仆,還是公益,還是國家拿工資的法律工作者。妳難道不知道刑法的規定嗎?作為代理律師,給鄭娟和周炳坤提供的法律幫助非常有限,法庭上也沒有任何辯解,絲毫沒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痕跡。
可能有人會說,判決錯了,那律師在宣判的時候不就建議周炳坤上訴,爭取二審得到公正的判決嗎?其實周炳坤不上訴是對的。否則會被認為認罪態度不好,二審有加重判決的依據。1997刑法修改後確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刑事訴訟法也相應修改。
此外,這不是獲得受害者或其家屬理解的必要環節。這是本世紀的事情。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刑事和解作為壹種減少社會對抗的方式,如果走到上個世紀就更無法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