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上訴的具體次數取決於具體情況:
1,我國民事訴訟是二審終審制,壹般案件的二審判決在作出並送達原被告雙方後立即生效,不得再次上訴;
2.上訴權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壹,即當事人對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有權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有期限,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超過期限上訴;
4、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上訴的法律規定,正確行使上訴權,以維護自己在訴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二審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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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