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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需要什麽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形式可以分為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法律分析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證明自己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可以表現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形式。這些證據形式也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幾種證據方法,即以壹定的證據形式證明自己的主張。從證據的特征來看,證據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相關,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根據證據客觀性的觀點,證據也應該是客觀事實。證據不僅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也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作出判決的依據。只有經過質證、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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