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主張的有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爭議的事實;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性法律事實,即能夠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或者對解決訴訟程序性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當事人的資格、主管和管轄權、回避等事實。;
3.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但也有真假的問題。當其真實性存疑時,必然成為證明的對象;
4.習慣、當地法規和外國法律。當風俗習慣、地方法規、外地法律不為法庭所知時,也會成為舉證的對象。
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特征:
1,證明對象的確定取決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
2.證明對象是實體法規範中的基本事實;
3.證明的對象是必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4.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相關。
成為證明對象的條件:
1.這壹事實對於正確處理案件具有法律意義,無論是在實體法上還是在程序法上;
2.雙方對這壹事實存在爭議。
3.這壹事實不屬於訴訟中的證據豁免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