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可以對證人證言申請證據保全。壹般法院以裁定方式支持或駁回證據保全申請,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護人也有權對裁定提出異議,但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2.辦理公證書。
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
2.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
綜上所述,將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